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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青口、上街投资区、福州(闽侯)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闽侯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闽侯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拆迁补偿单价

根据我县拆迁房屋的结构状况,将房屋分为6类9等(见表一)。

补偿单价主要用于我县青口、尚干、祥谦、南通、南屿、荆溪等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被拆迁房屋与(表一)所列的主要特征相类似的房屋。在评估中,非主要部分的差异不作为提高或降低等级的依据。如局部构件或装修部分与(表一)所列特征不同,可以进行单价换算,若实际房屋主要特征与(表一)所列的相对差异较大,补偿单价另行计算。其他项目补偿按(表二)另行计算。如遇(表二)以外的项目其补偿金额可依照现行建安工程预算定额结合成新另行计算。

二、拆迁房屋成新率的评定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残值后,制定出不同完损等级房屋的成新标准(见表三)。

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根据《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我县常见的在旧式木结构平屋中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当阁楼层与原房屋同时设计建造,其楼层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拆迁安置方式、地点及安置房计价标准

1、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2、产权调换安置点。具体以项目业主拆迁公告为准。

拆迁补偿安置以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有效证件作为计户依据。被拆迁人有多幢房屋的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的房屋也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只能按一户认定进行补偿安置,但实行房屋安置的可分房型进行安置。

无证件的房屋折算后面积不足30㎡的,实行货币补偿。对户口在本村、无其他住房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第十四条第2点执行。

3、产权调换。拆迁房屋旧房补偿单价标准按(表一)结合成新率(表三)进行计算。合法产权调换安置房的计价标准在等面积部分框架结构按650元/㎡计价,因安置房结构原因造成的结构差按650元/㎡进行互补差价。超面积部分,因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增加的建筑面积按1050元/㎡计价;因上调一个房型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按1300元/㎡计价。安置房上靠标准房型后被拆迁人实际增加的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已满7㎡的,不予上调户型安置;不足7㎡的,可上调一个户型安置。以上安置房计价标准均未含层次调节系数(表四)。

4、安置房标准房型建筑面积分别为45㎡、60㎡、75㎡、90㎡、105㎡、120㎡、135㎡

五、搬迁费用补贴

1、房屋拆迁可实行自行过渡,安置房属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安置房属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36个月。在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5元/㎡〃月(补助费以相应补偿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应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先发放一年后逐月发放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为止。超出过渡期限的超出部分按双倍发放过渡费。拆迁人提供过渡房的不发放过渡费。

2、搬家补助费。分为搬出旧房和搬入安置房两次补助,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次每平方米4元,搬迁补助费每次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算。

六、房屋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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