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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洲乡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

杭州湾新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

为进一步加强新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行为和办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切实化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以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7‟10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审批权限

(一)本行政区域内符合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撤村建社区居民(以下统称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凡新(迁)建、拆建、翻建和扩建住宅的,均应按本办法依法审批。农村村民申请建造住宅,村负责收集相关审批资料及核对,由庵东镇按户逐宗审批,报国土部门备案。其中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农用地和其他土地(未利用地)的,须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二、基本原则

(一)节约集约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要从保护耕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出发,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原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建造住宅。

(二)统筹规划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城镇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公寓式住宅。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及村庄布点规划。

(三)分类处置原则。建房区块分为禁止区、限制区、有条件建设区、允许建设区四类:

禁止区范围。一是东至陆中湾、南至宗汉界、西至长河界、北至七塘公路的老建成区范围(包括宏兴、振东、元祥等3个村);二是东至兴慈大道、南至七塘公路、西至海星村与华兴村交界、北至八塘江的新城区块范围(包括浦东、富北、海南、三洋、新东、新舟、马中、兴陆、富民、新建、江南、海星等12个村)

限制区范围。一是兴慈大道以东(包括下一灶、马潭路等2个村),以滨海大道(包括规划滨海大道)以南100米以北地区;二是海星村与华兴村交界以西(包括华兴、虹桥、桥南、珠江、路湾、西三等6个村),以高速公路(包括规划高速公路)以北的地区(除桥南村新农村建设布点区域之外);三是新区规划骨干道路和规划河流等交通、水利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地区;四是其他城镇规划特定的区域

允许建设区范围:2015年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确定

27个规划区块和偏远村集聚区块及其他调整确定的零星区块。

有条件建设区范围。除了禁止区、限制区和允许建设区之外的其他区域。

禁止区一律停止落地房屋的建房审批,包括危房解危等原地拆建房屋的审批,允许农居多高层房屋的申购。限制区一律停止落地房屋的建房审批,对于危房解危或分户建房等住房困难的,须拆除老屋等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到允许建设区内申请建房。有条件建设区在各村须完成梳理式改造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原空闲宅基地(原建设用地)且不占农用地及无土地权属争议的,可按新区建房标准审批。允许建设区内符合建房条件的,可按本办法进行申请。因成片拆迁开发的,由新区相关部门根据项目规模、性质、位置确定安置方式,确定为农居多高层公寓安置的,按农居多高层公寓安置政策执行。

(四)严格审批原则。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布点规划相关规定等程序审批农村村民建房,规范审批管理。为控制建房秩序,新区对年度建房总量进行控制,各村每年年初应向庵东镇上报农村村民建房计划,经庵东镇确认并报新区批准后方可实施。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通过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农村村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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