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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深圳市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预拨就业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07〕34号),广东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中央补助跨省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暂行办法》(粤财社〔2006〕53号)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是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给我市安排使用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专项资金。

第三条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简称技能培训)包括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上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以及农民工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竞赛等。

农民工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职业(工种)应为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2007年职业技能鉴定目录内工种。

第四条技能培训补贴的原则:

(一)公平享受。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工在规定年度期限中均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

(二)分类管理。根据农民工技能培训的不同等级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等级越高补贴越多;

(三)量化考核。根据有关评分标准,对各单位组织的各类农民工技能培训项目进行量化考核,实行高分先补原则;

(四)预算总控。根据国家下达的农民工技能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安排,实行总额管理,超支不补。

第五条农民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农业户籍身份证;

(二)在本市就业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持有本市社会保险卡;

(四)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加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管理职责:

(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全市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二)负责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预算安排;

(三)负责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财政专户的管理和资金调拨;

(四)对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劳动保障部门管理职责:

(一)编制全市农民工技能培训方案和培训补贴资金支出计划;

(二)组织全市农民工技能培训及其有关宣传工作;

(三)受理市属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农民工个人申报,并按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事权划分原则,受理企业申报,经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发放补贴;

(四)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使用情况绩效评估

第八条各区劳动保障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区农民工技能培训的组织和宣传工作;

(二)受理本区所属培训机构、农民工个人申报,并按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事权划分原则,受理管辖企业申报;

(三)负责受理对象的资料审核及报表统计

第三章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九条农民工个人申请技能培训补贴,应当获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农民工参加了免费技能培训、技能竞赛后获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除外)。

第十条培训机构申请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市、区编制部门批复具有培训职责的,或持有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近三年来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

(三)按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培训方案,对农民工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技能竞赛举办单位组织农民工参加下列任何一项竞赛并获得相应证书的,可申请补贴:

(一)市职工运动会技能竞赛项目;

(二)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项目;

(三)市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并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技能竞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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