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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改方案(修订稿)城中村改造、旧城、棚户区暂行办法(二次)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京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南京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四日

南京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6年5月)

为切实做好“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全面完成“城中村”改造建设目标,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建设的意见》(宁政发〔2005〕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市江南八区绕城公路以内、长江以南区域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以上范围内经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审核并批准的,在土地性质、居住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经济组织形式等方面仍保留原农村特征的村民聚居点。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在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进行,各有关区政府为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市委宣传部、农工办,市建委、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市容局、房产局、监察局、审计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乡镇企业局、公安局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建设应针对各个村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方式实施,主要有以项目开发的方式实施改造、以土地储备的方式实施改造、以环境整治的方式实施改造等。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建设应依据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城中村”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原则上以各个“城中村”为基本单元,如若干个“城中村”相距较近或用地交错,也可以合并为一个基本单元共同编制规划。

“城中村”改造建设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开展。修建性详细规划由相关区政府牵头,在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后,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开展;市规划局负责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技术指导。

第六条为加快规划审批进度,市规划局应将“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作为特办件,局内设立绿色通道,加快办理。

第七条凡进入市“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由各区“城改办”持项目批准文件和其他必备材料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改造地块用地的市政外部条件和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附注“城中村改造用地”。新建项目通过土地预审后,由各区“城改办”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设计要点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进入土地公开出让程序。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视规模情况由市规划局核发或采取“一案一委托”方式委托相关区核发。相应许可证上附注“城中村改造”字样。

第八条属于“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中按规划可以保留的及其他不需进入土地储备的项目,由规划保留建筑物及用地产权所有人提出申请,所在区“城改办”根据已批准的“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初审通过后,以区为单位统一报市规划局进行审查。市规划局参照市集体土地房地产项目的审批规定执行。

第三章土地管理与征地拆迁

第九条对于“城中村”改造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现状有农用地的,由各区政府办理立项和规划手续,按程序进行农用地转用报批;农用地转用依法批准后,按规定进行撤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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