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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切实做好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通

【发布单位】

福建省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6]193号【发布日期】

2006-08-27【生效日期】

2006-08-2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6]19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全面推进,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进一步强化,农民负担得到了明显减轻。但是,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仍然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任务还很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感。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分析农民负担的成因和特点,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要正确处理好发展与减负的关系,在谋发展中做到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民主商议、不搞强迫命令,引导扶持、不搞包办代替,在加快发展中切实减轻农民的负担。

二、落实减负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村税费改革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严格执行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等“四项制度”。严禁截留、克扣农民各项补助款,严禁平调、挪用各级转移支付资金,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向农民收取各项费用,严禁平调、挪用“一事一议”资金,严禁乡村举债办事,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清欠,严禁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集资、摊派。

三、实施重点监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福建省农民负担重点监控暂行规定》的要求,对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实行分级监控。对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对象,要实行检查、处理、整改全程监管和重点督查,通过开展综合治理,纠正违规做法,直至问题解决。被确定为农民负担重点监控的对象在监控期间不得评先评优,不得获得民主评议政风行风优秀名次。实施重点监控部门应将被确定为重点监控对象的名单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并将有关情况抄送组织、人事部门。

四、严明减负纪律。各地要在下半年集中一段时间,对本地区落实减负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年底前,省里还将组织一次省级减负大检查。对局部出现的农民负担反弹苗头,要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整改纠正;对加重农民负担的乱收费项目,要进行专项治理;对问题多发区,要限期进行整改;对因加重农民负担引发群体性上访或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加重农民负担的一些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五、强化工作责任。做好新时期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要继续坚持减轻农民负担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强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职能,切实保障工作必需的经费和条件。要抓紧制定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考核办法,真正将其作为考核、任用县乡领导干部和考核县级有关部门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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