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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切实做好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通

【发布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9〕306号【发布日期】

2009-12-07【生效日期】

2009-11-2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用地动态监管工作的通

(厦府办〔2009〕306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用地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9〕191号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十二月七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用地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9〕19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为加强建设用地全面监管和全程监督,促进建设用地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利用,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有效用地保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批及批后实施管理

(一)做好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期工作。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主动参与建设项目用地的实地踏勘和论证,对项目建设方案、用地选址、用地规模、规划修改和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的合理性以及补充耕地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受理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土地权属调查等工作;拟订建设用地报批“一书四方案”;提供完整的用地报批材料。要严格履行征地前告知、确认和听证制度,对听证中提出的问题,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予以协调,并出具听证协调意见。。

(二)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把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上报的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报批前,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拟报批的地块进行现场勘查,出具现场勘查意见作为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报批的必备材料,涉及违法用地未经依法查处的,不得报批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审查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是否权属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是否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措施,并如实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上述内容的审查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承办人员负具体责任的工作责任制。对审核把关不严、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报批材料的,一经查实,将责成该县(市、区)政府向省政府说明情况,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征地实施的监督管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规定时限实行“两公告一登记”,依法履行征地程序。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用地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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