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
榕建筑[2007]11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监理企业
在榕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局,局属各监管机构,在榕各施工、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统
一、有序、开放的建筑市场,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施工、监理企业对工程的管理,建立有效的应急处置机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施工、监理企业在榕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含所辖各区、县及县级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办理登记备案后,方可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榕施工、监理企业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
三、在榕施工、监理企业应按本通知要求,填写《在榕施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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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