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
《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和支付专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预防和解决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工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共广东省委政法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预防化解处置劳资纠纷攻坚年行动方案〉和〈广东省劳资纠纷风险预警防范办法〉的通知》和《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预防化解劳资纠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为保障工人工资支付而设立的专项资金。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专户(以下简称“支付专户”)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在银行开设,由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将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划入,专项用于施工单位支付工人工资的账户。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工资保证金和工资支付专户共同监督管理,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工资保证金和支付专户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资保证金
第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设立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的设立可采取企业工资保证金或项目工人工资支付保函两种方式。
第七条
企业工资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在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一次性存入工资保证金用于保障工人工资支付。采用企业工资保证金的施工单位,应在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并就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的专款专用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企业工资保证金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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