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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统一管理实施方案

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实施

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指在成都市一定区域范围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对田、水、路、林、村采取工程措施进行综合整治的活动。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立项后,在政府指导下,实施建设用地整治复垦的建设用地整理项目和对田、水、路、林进行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的农地整理项目(简称"整治项目")。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三条整治项目按照《四川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川国土资发〔2009〕46号)有关规定,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申请立项批复。

项目区规划编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

第四条完成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权颁证、符合整治项目立项要求的村方可申报开展整治项目。整治项目以一个以上完整行政村为单位申报立项,其中: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申请整理的建设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750亩;农用地整理项目整理覆盖区域原则上不超过15000亩。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实施的农用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率不得低于3%。

第五条立项流程

一、立项申报

农民集体和农户可以申报整治项目,也可委托他人或各类经济组织,申报整治项目。项目报经所在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完成后,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向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整理办")申报。

二、立项技术审查

市整理办受理立项申请后,分别委托成都市土地开发整治服务中心(简称"整治中心")和成都市规划地籍事务中心(简称"规划地籍中心")对农用地整理项目和建设用地整理项目进行技术审查,整治中心和规划地籍中心审查后,分别出具技术审查报告。

三、立项受理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将立项资料和技术审查报告送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大厅,政务大厅审查资料是否齐备,资料齐备的大厅受理接件后,将资料分送各相关处室进行会审。

四、立项审核

农用地整理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处牵头审核(会审)后转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复,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下达立项批复;

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由市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方式审批,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资源规划处牵头审核(会审)后下达立项批复。需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式实施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会审)后转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立项批复抄送市整理办。

第六条立项材料(详见附件1)。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七条整治项目可由农民集体和农户自行组织实施,也可委他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代理机构,按程序依法组织实施。

整治项目立项批准后,以农民集体和农户为主体申报的项目,农民集体和农户可持立项批复,到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挂牌寻找投资者;也可以以其他方式自行寻找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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