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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2.3.1.绍兴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绍政发〔200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责任体系建设,强化责任落实机制,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构及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发生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或者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问题和事件时,市政府依照本办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行政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

一、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依纪认定和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四条在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或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不力,不认真、不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对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确定的重点工作、交办的重要任务,责任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未按要求完成任务,影响全局工作或全局利益的;

(三)事业心和责任心不强,缺乏驾驭全局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所负责的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差的;

(四)在重大项目建设、国有资产投资和产权交易、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土地征用开发、政府采购等方面违反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造成较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


(未完,全文共2298字,当前显示71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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