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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政责制暂行

阳江市国土资源局翻印

-1-法行问办

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责任,促使各级行政工作人员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问责制,是对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赋予行政职能的单位以及各县(市、区)政府的行政相关责任人,包括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等,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导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进行行政监察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行政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不认真执行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的有关文件规定、决策和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决定的

-2-

事项,影响政令畅通,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的。

二、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权限、程序、时间和工作要求进行决策或审批、办理有关工作事项,造成工作失误、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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