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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重庆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出资人、职工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监察。
国有企业是贯彻执行〘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责任主体。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具体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规范和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反腐倡廉要求贯穿于建立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中,完善内控机制、强化外部监督,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有违反〘若干规定〙第二章规定的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和本办法具体规定的行为。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若干规定〙第四条第
(一)项规定对下列“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决策:
(一)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二)资产损失核销、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三)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四)企业薪酬分配方案,年金、住房补贴、大额福利费使用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
(五)涉及企业本部中层管理人员以及下属单位领导人员重要奖惩的事项;
(六)涉及全局性、长期性的企业文化、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等方面的事项;
(七)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等涉及安全稳定的事项;
(八)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职代会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若干规定〙第四条第
(一)项规定对下列“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进行决策:
(一)对企业本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以及下属单位领导人员的选聘、任免;
(二)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推荐或者更换股东代表(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
(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的产生、调整等事项;
(四)企业重要岗位人事任免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若干规定〙第四条第
(一)项规定对下列“重大项目安排”事项进行决策:
(一)年度投(融)资计划;
(二)计划外追加的投(融)资项目;
(三)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的重大投(融)资管理事项;
(四)重大、关键性的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设备购置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
(五)重大工程承包发包项目、企业产品配套、资源外包,以及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第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若干规定〙第四条第
(一)项规定对下列“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进行决策:
(一)大额度资金使用的计划;
(二)大额度预算外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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