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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xxxx分公司

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公司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天津二十冶落实实施办法》(xx党[2010]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分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全分公司科级(含)以上管理人员。

第三条分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推进公司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分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管理和施工生产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员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

(二)违反中央和上级组织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调整、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中央和上级组织有关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招标投标等;

(四)违规出租、出借、调拨、报废固定资产,核销流动资产损失或投资损失,以及擅自变卖、隐瞒、处置应予上交的废旧物资;

(五)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或者经批准之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公司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六)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或公司财务制度,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设立法定账册以外的账册和“小金库”等活动;

(七)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本单位主管层人员的薪酬和补贴等福利待遇;

(八)未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分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接受、索取与本公司有关联、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者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干股、现金、有价证券等物质性利益;

(三)利用职务便利将私人财产,特别是汽车、房屋等物品,

通过公司的有关项目或部门以抵债方式向协作单位或供应商出售;

(四)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大额度超拨、超付材料款、工程款,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租赁特定关系人的设备;

(五)利用公司的资质、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商业秘密及无形资产或资源,为本人或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将公司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公司行为受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奖励的财物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七)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第六条分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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