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全文)
成员企业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处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成员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务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保证集团公司健康、快速、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下属各成员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指违反党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集团公司财务、审计等方面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责任人”,系指下列行为的批准者和执行者。
第五条成员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职)、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做假账、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二)违规出让银行账户、违规多头开立银行账户;
(三)违法税务管理规定;
(四)其他违法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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