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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管理规章制度[精选]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每年至少1次。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到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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