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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西区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
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12〕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福州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全面建立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为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困难群众基本权益,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一项传统的民政业务,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较大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临时救助基本原则:
(一)应急解困。缓解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帮助困难群众摆脱临—1—
时困境。
(二)保障基本。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依法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权益。
(三)规范高效。规范程序、简化手续、快捷施助,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助。
第二章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五条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依照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处理。
第六条临时救助主要针对救助对象家庭因病、子女就学或遭遇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一)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
(二)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经教育部门救助后,家庭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不含自费在高额收费学校就学或出国留学的);
(三)因遭遇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在进行灾害专项资金救助后,仍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
(四)因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已无法查找赔付
责任人或赔付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五)因遭遇其他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赌博、自杀、自残、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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