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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邮电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5篇]

【发布单位】

81810【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6-07-24【生效日期】

1997-0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邮电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1996年3月13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邮电通信设施建设

第三章邮电通信设施保护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快邮电通信设施建设,保障邮电通信设施安全和通信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邮电通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自治州、县(市)邮电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邮电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发展邮电通信事业的方针,遵循人民邮电为人民的宗旨,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电通信服务。

邮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第四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邮电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把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第五条邮电通信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哄抢和破坏。

第二章邮电通信设施建设

第六条第六条自治州应优先发展邮电通信事业,不断提高邮电通信的整体水平。到本世纪末做到全州所有乡镇和大多数村通电话,村村通邮。

第七条第七条邮电通信设施建设规划和计划,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当地邮电部门应积极参加规划和计划的制订工作。

第八条第八条邮电通信设施建设应当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合理配置通信资源,保证国家公用通信网的统一性、完整性和先进性。

国家公用通信网和专用通信网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互利互惠、合理组网,充分利用国家公用通信网资源,合理组织专用通信,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第九条邮电通信设施建设应当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其资源来源是:

(一)自治州、县(市)邮电部门自身积累的资金;

(二)国家及上级部门的投入;

(三)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在机动财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以工代赈项目中安排的资金;

(四)社会捐资;

(五)其它依法筹集的邮电通信建设资金

加强邮电通信设施建设资金的管理。邮电通信设施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第十条新建或扩建车站、机场、大型工矿企业、城市工业区、住宅区,以及规划发展的郊区或对旧城进行成片改造,应当规划与之配套的邮电服务场所和邮电设施,所需建设经费列入基本建设计划,资金来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新建大楼(包括住宅楼),应根据邮电通信需要并按规定标准预设电话管线,在地面层设信报收发间或信报箱、信报箱群。预设电话管线和信报箱的设计施工标准,由州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州邮电管理部门制订。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邮电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社会需要,设置邮亭、报刊亭、公用电话亭、邮筒、信箱或进行流动邮电服务。公安、交通、城建、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负责转运邮件的车站、机场、港口、码头,邮电部门应当设置邮电通信服务网点,有关单位应当提供邮件装卸运作场所和邮电车辆出入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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