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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支持春耕生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银监发[2003]27号【发布日期】

2003-12-17【生效日期】

2003-12-1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2003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银监发[200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2003年度会计决算工作,先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继续认真做好信用社年度会计决算的组织、指导工作

信用社年度会计决算是综合运用各项会计核算资料,总结分析全年业务经营活动情况和考核经营成果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仅为广大社员、经营管理人员及监管机构提供全面了解信用社业务经营和财务收支状况的数据信息,而且对改善和提高信用社业务经营水平、加强经营管理都有着重要的作用。目前,在信用社体制改革的过渡时期,除8个改革试点省(市)外,信用社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仍然由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因此,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含各级信用社联社和信用合作协会,下同)要高度重视信用社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精心组织和指导信用社严格按照《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的要求,切实做好核对帐务、清理资金、盘点财产以及核实损益等项年度会计决算的准备工作,并在此基础上,认真做好试算平衡,以确保信用社年度会计决算工作保质、按时完成。

二、有关信用社会计、财务事宜的处理规定

(一)关于个人结算账户的核算管理。根据2003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要与个人储蓄账户分离,并单独进行管理。对此,信用社要对现有储蓄账户中属于个人结算性质的账户按规定进行清理、确认。对于在《办法》实施前开立并已在信用社办理委托收款业务的储蓄账户,信用社可将其自动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并要切实做好存款人来办理第一笔业务时的再确认手续;对于存款人已开立的带有个人支付结算性质的储蓄账户,允许其自主选择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另外单独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由单位因代发工资为个人统一办理的账户,视同已办理确认手续,全部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已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从明年开始,由省级管理部门统一在“2111活期储蓄存款”科目下设立二级科目进行核算。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仍具有活期储蓄功能,信用社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计付活期利息,代扣代缴利息税。

(二)关于补充养老、补充医疗、失业保险税前扣除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中的有关规定,信用社为全体职工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在营业费用中的“劳动保险费”账户列支)。

信用社为全体职工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计入成本。鉴于信用社从1994年开始正式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因此其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也一律从1994年补提并补缴的,可据实在税前扣除,但对一次性补提金额较大的,可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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