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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州市政府令第59号)11

广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文号:广州市政府令1997年第14号颁发日期:1997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1997年11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的预算外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下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国有企业税后留用资金不再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但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统一核算。

第四条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应由财政部门建立统一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应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第五条部门和单位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时,应使用由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严格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广州市财政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据部门和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预算外资金的用途分类进行核算。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与本级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拨关系的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安排和使用,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进行审批。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预算级次对本级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的财政专户管理,建立健全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管理监督。

第十条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制度;政府性基金按国务院规定应统一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基金设立还应报国务院审批。

第三章资金范围

第十一条预算外资金包括以下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和凭借政府职权筹集的资金等

(二)按照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和物价部门共同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三)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依法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入)

(四)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行政主管机构(含代行政府管理职能的总公司和行业性组织)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

(五)镇政府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筹集的,用于本镇经济建设、事业发展、公共福利等方面的自筹资金和统筹资金(包括镇企业上缴的利润、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向个人筹集的统筹费等)

(六)在法律、法规或省政府授权范围内,由广州市政府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七)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财政拨款有偿使用回收资金中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部分,国家行政机关派驻境外机构的非经营性收入,财政专户利息等

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社会保障基金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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