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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

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下同)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有关征地补偿费用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六个不准”,即:农村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不准擅自改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已经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的,可以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恢复);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准剥夺和非法限制其获得相应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的资格;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假借村民会议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对农村土地投资人的补偿权,不准克扣或剥夺投资者的合理补偿;公开发放征地补偿费用,不准以暗箱操作、欺骗、胁迫等方式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保持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不准借征收、征用之机重新调整承包地。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要从实际出发,按照法律法规精神,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宗旨,积极探索,统筹兼顾,平稳操作,妥善解决。

二、强化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管理

(一)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的人员,要办理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所需社会保障资金中集体承担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和用地单位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二)确定被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对象及人口。被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一般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土地和其他方式承包土地(含专业承包地、机动地、“四荒”地及公共用地,下同)。属于应当实行家庭承包土地的,要依法平均确权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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