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办法[范文模版]
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1992年5月19日辽宁省政府令第21号发布
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开征城镇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内使用土地或者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分别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一)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地区;
(二)县城建成区;
(三)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注1);
(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工矿区。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按土地使用证确认的占地面积计算征收;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的,纳税人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据实申报占地面积,按税务机关核实的占地面积计算征收。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注2)
(一)沈阳、大连市,五角至十元;
(二)鞍山、抚顺、本溪市,五角至八元;
(三)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锦西市,四角至六元四角;
(四)铁岭、阜新、朝阳市,三角至四元八角;
(五)县级市,三角至三元六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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