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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办法

甘孜藏族自治州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

救助办法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甘孜藏族自治州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办法

政府令第17号

《甘孜藏族自治州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办法》已经2011年1月5日十届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州长:李昌平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5〕9号),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生活救助是指对城乡困难居民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甘孜州城乡困难居民实施的临时生活救助。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及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的调查。

财政、审计、监察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第五条临时生活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救急救难”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五)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救助制度等救助政策相衔接的原则;

(六)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

(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临时生活救助对象、范围及条件

第六条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为具有甘孜州户籍的常住城乡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城市低收入家庭,即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含2倍)范围内的生活困难家庭;

(三)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七条临时生活救助范围:

(一)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障报销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未完,全文共3022字,当前显示95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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