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办法
甘府发„2013‟21号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甘孜藏族自治州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5月5日十一届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0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甘孜州成品油零售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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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经办运行„2009‟5号,以下简称《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甘孜州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在甘孜州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和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遵照《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州商务合作局负责全州加油站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州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州、县成品油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加油站日常监管。
第二章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
第五条新建加油站实行年度计划报告和集中审核。县成品油行业管理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次年本辖区需新建且符合《甘孜州加油站布点规划》的加油站建设年度计划,未报告的次年不予审核。新建加油站申报材料每年5月31日、11月30日前两次报送,州商务合作局每年6月、12月集中审核。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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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甘孜州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州政府所在地和高速公路经营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国道、省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县城、县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乡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四)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五)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租赁土地不能修建加油站,历史遗留以租赁土地方式修建的加油站,不能办理转让与租赁变更手续。
第三章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审查的程序及申报材料第八条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和审查:
(一)对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实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预报告制。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向州商务合作局提出申请,对符合《甘孜州加油站布点规划》的申请项目,州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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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合作局委托相关县组织开展新建加油站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通过后向州商务合作局报送新建加油站预报告(需附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二)州商务合作局负责对各县新建加油站预报告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下达通知进入新建加油站省经信委确认函申报程序;
(三)新建加油站省经信委确认函申请材料由县成品油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州商务合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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