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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大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规定》,鼓励、培育、支持和促进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特设立大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市创新资金)。

第二条

市创新资金来源于市本级财政预算拨款,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共同管理。年度预算安排根据市本级财政预算情况和市创新资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500万元。

第三条

为了加强对市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创新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大连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市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原则上实行合同制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1第五条市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六条

市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三)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3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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