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检查验收操作办法
营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营林工程质量和效益,为营林工程建设及管理决策提供依据,根据《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造林质量考核办法》、《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造林作业设计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批准的所有营林工程。
第三条.营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内容包括:
(一)营林工程年度计划任务完成及质量情况。
(二)历年营林工程保存情况。
第四条.营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实行县级与市级联合检查验收方式。
第五条.县级负责检查面积低于1.0亩的零星栽植部分,并建立档案,供市级抽查,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成片(大于或等于1.0亩)栽植部分的全面检查与零星栽植的抽查。
第六条.被检查验收单位应如实提供营林工程规划材料、施工设计图(表)、卡及各级检查验收资料等。
第二章
技术标准
第七条.检查验收引用的标准包括:
(一)桉树栽培技术手册(试行)
(二)gb/t15776-95造林技术规程
第八条.造林合格标准和保存合格标准如下:
(一)人工植苗造林合格标准以造林成活率来反映。造林成活率是指造林后三个月单位面积成活株数与造林总株数(合理初植密度)之比。人工植苗造林成活率标准分三级(造林成活率≥85%为合格,84%--41%为待补植,≤40%为不合格),合格的列入当年造林完成任务;需补植的经补植验收合格后方可列入造林完成任务;不合格的不得列入造林完成任务。
(二)人工植苗造林保存合格标准以株数保存率来反映。株数保存率是指造林一年后郁闭成林前单位面积保存株数与造林总株数(合理初植密度)之比。保存合格标准为株数保存率≥85%
第九条.造林成活率、株数保存率调查允许误差为±2%,面积检查验收允许误差为±5%。
第十条.所有面积均以水平面积计,以公顷为单位,保留2位小数。造林成活率和株数保存率的百分数均取整数,其它各率的百分数均保留两位小数。
第三章
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县级检查以“户”为单位的零星复合小班。
按“户”进行检查,对造林成活率、株数保存率、生长情况、整地方式及规格、种植密度、种苗质量、栽种时间等进行调查。根据每户总造林株数及成活株数计算造林成活率(每穴株数多于一株时均按一株计算),面积折算均按1200株折为1.00公顷。以村民小组为1个复合小班,按小班建立农户造林档案。并录入计算机,建立数据库。
第十二条.县级检查验收后及时向市级上报检查验收情况,并申请市级抽查。
第四章市级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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