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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宝诉张建东等在其开垦的国有荒地种植侵犯使用权案

原告。刘宝,男,53岁,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粮食局第四粮店工人。

被告。张建东,男,25岁,呼中区设计队工人。

被告。张建波,男,28岁,呼中区森调队职工。

1983年春,被告张建东、张建波随其父在野外开垦了一块荒地,种植土豆等蔬菜以解决家中吃菜问题。种至1992年时,两被告因上山工作等原因,仅在此地边缘种植,其余大部分地未予种植。1994年秋季,原告刘宝在听他人说此地已几乎无人种植的情况下,遂与家人对此地进行了平整。1995年春季,原告刘宝准备在平整后的土地上种植时,两被告前来阻止,说此地是其早年开垦,这几年虽然未种,但并没有放弃使用权。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后经呼中镇司法所主持调解决未果。1996年春,刘宝又准备在此地进行种植时,发现地已由两被告种上,遂向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人民法院起诉,以此荒地是自己在1994年秋开垦的,被被告种植为理由,要求两被告归还此地的使用权。两被告答辩称:此地是我们早年开垦的,后因上山工作,大部分地已经两年未种,但我们并没有放弃此地。原告去平整土地时,我们已经讲明是我们的。我们考虑原告出了一定的劳务,所以才让他种了一年。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呼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之规定,非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任何个人都无权对国家所有的荒地进行开垦使用。因此,原、被告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开垦荒地,是错误的,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该院于1996年6月5日判决如下:将原告刘宝,被告张建东、张建波争执的土地收归国有。

「评析」

在审理中,对此案应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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