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中的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和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社)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生产资料属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
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平调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并不得向其乱摊派。
第四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自觉接受上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管理和审计监督,接受社员群众、监事会的民主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和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是市、镇人民政府管理经联社、经济社两级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和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组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进行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由有选举资格的社员选举产生。经联社级代表人数占总户数10左右,但不得少于30人,可按比例由各经济社选举产生。经济社级代表可由各户家长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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