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章节学习重点归纳
一、税收法律关系及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税收法律关系
重点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征纳双方
(1)征税主体。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等。
(2)纳税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提示】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虽然是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但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注选择题)
征纳双方
权利和义务
内容
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职权(6项)
法规起草拟定权、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权、其他(如估税权、代位权、撤销权等)。
【提示】
税务检查职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等。
义务
宣传税法,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守秘密;进行回避的义务;受理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等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知情权、要求秘密权、享受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权、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陈述与申辩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等。
义务
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设置账簿、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接受税务机关依法实行的检查等。
二、税款征收管理体制
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税款征收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及海关,其各自征收范围的划分注意选择题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
①增值税;②消费税;③车辆购置税;④中央企业所得税等。
(二)地方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
①营业税;②个人所得税;③第五章的小税种等。
(三)海关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收的征收和管理:
①进出口关税;②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关税;③委托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增值税等。第二节税务管理
一、税务管理概述
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内容。
二、税务登记管理
(一)概述:
1.税务登记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提示】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也应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1)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①开立银行账户;②领购发票。
【提示】
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的情形。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②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③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④办理停业、歇业;⑤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2)两个时间。①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②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3)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3.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县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
(二)税务登记内容:
税务登记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以及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等。【注意选择题】
税务登记内容
要点
1.设立(开业)登记
(1)时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2)办理时应出示的证件和资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④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3)税务登记的管理
①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②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l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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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