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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章节学习重点归纳

一、税收法律关系及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税收法律关系

重点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征纳双方

(1)征税主体。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等。

(2)纳税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提示】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虽然是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但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注选择题)

征纳双方

权利和义务

内容

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职权(6项)

法规起草拟定权、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权、其他(如估税权、代位权、撤销权等)。

【提示】

税务检查职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等。

义务

宣传税法,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守秘密;进行回避的义务;受理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等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知情权、要求秘密权、享受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权、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陈述与申辩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等。

义务

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设置账簿、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接受税务机关依法实行的检查等。

二、税款征收管理体制

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税款征收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及海关,其各自征收范围的划分注意选择题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

①增值税;②消费税;③车辆购置税;④中央企业所得税等

(二)地方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

①营业税;②个人所得税;③第五章的小税种等

(三)海关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收的征收和管理:

①进出口关税;②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关税;③委托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增值税等。第二节税务管理

一、税务管理概述

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内容。

二、税务登记管理

(一)概述:

1.税务登记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提示】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也应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1)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①开立银行账户;②领购发票

【提示】

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的情形。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②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③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④办理停业、歇业;⑤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2)两个时间。①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②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3)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3.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县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

(二)税务登记内容:

税务登记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以及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等。【注意选择题】

税务登记内容

要点

1.设立(开业)登记

(1)时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2)办理时应出示的证件和资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④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3)税务登记的管理

①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②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l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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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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