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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电力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障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保持电网稳定运行和热能可靠供应,保护国家资产和投资者权益免遭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充分发挥党政工团作用,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各企业应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系统完善、层次清晰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两个体系的作用。
第四条各企业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推进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五条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程,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制度和规定,制定符合实际的规章制度,实现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①。
第六条各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策划、实施、检查、改进(pdca)”动态循环模式要求,不断检查、纠正和完善,建立并保持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七条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依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照协议履行职责。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电力生产类企业②的安全生产管理,工程建设、煤炭和煤化工产业另行制定办法。
第二章安全目标
第九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一)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事故,遏制一般人身事故;
(二)杜绝较大及以上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事故,遏制四类一般事故;
(三)杜绝水坝、灰坝垮坝事故;杜绝同等及以上责任重大交通事故;
(四)不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第十条二级单位(指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上市公司、区域分公司和子公司、区域公司、专业公司等,下同)安全生产目标:
(一)杜绝人身死亡和3人及以上群体重伤事故,遏制人身伤害。
(二)杜绝较大及以上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四类事故。
(三)杜绝水电站大坝、灰坝垮坝事故。
(四)杜绝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五)不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第十一条对基层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实行四级控制:
(一)企业控制轻伤和内部统计事故,不发生重伤和一般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四类事故。
(二)部门(车间)控制未遂和障碍,不发生轻伤和内部统计事故。
(三)班组控制违章和异常,不发生未遂和障碍。
(四)个人不发生违章。
第十二条二级单位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指导所属企业逐级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目标,实现下一级保上一级的要求,建立安全目标“包、保”体系,且不得低于本规定要求。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三条各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制度。每年(或任期)上一级行政正职与下一级行政正职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基层企业应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做到逐级负责。
安全生产责任制也可结合其他生产经营责任制一并签订。第十四条各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第十五条各企业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企业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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