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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

南昌市【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2-06-01【生效日期】

2002-06-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南昌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条例

(2000年7月20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0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2年3月28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1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修正案修改)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限制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保护耕地和环境,节约能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研究、生产、使用建筑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节约土地和能源、保护环境、改善建筑功能、经济适用的墙体材料。

第四条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墙体材料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墙改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工作,其所属的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墙改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人民政府墙体材料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墙改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工作,并接受市墙改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以及县人民政府计划、财政、经济、建设、科学技术、规划、土地、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乡镇企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市以及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

第六条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发展。

第七条第七条市墙改管理部门和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和安排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开发研究,支持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供更多的替代粘土实心砖的产品。

第八条第八条计划、科学技术、经济、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部门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从立项、贷款、用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有关税费。

第九条第九条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产品标准。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当地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墙改管理部门备案。

没有产品标准或者质量达不到标准的墙体材料,不得生产和销售。

第十条第十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对已经占用耕地的砖瓦窑,要限期调整、复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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