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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鄱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鄱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人事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政府同意《鄱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人事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月十九日
鄱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人事管理程序,按照“稳定队伍,优化结构,加强培训,增强素质,健全机制,提高效率”的要求,特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一、乡镇计生办、服务所机构性质和人员配备制度
(一)机构性质。乡镇计生办为乡(镇)政府内设机构,乡(镇)计生服务所为财政拨款股级事业单位。
(二)职数要求。按上级有关规定,配齐配强系统人员。乡(镇)计生办应配备人员3—5人,其中要有1名行政编制计生助理员,乡服务所应配备人员3—5人,其中要有执业医师一名,妇产科医生一名,护理一名。
(三)人员补充原则。一是从农业综合服务站人员中选拔素质好,年纪轻,学历高,责任心强的人员,通过公开考试竞争上岗形式,录用优秀人员,录用人员工资性质不变。二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的办法,从大专以上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
二、干部职工调动制度
(一)系统内调动程序。一般干部职工调出,由调动双方单位在调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县人口计生委审查同意,由委人秘股办理正式调动手续。调动时必须做到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同时办理,并将人员调动信息及时抄告给县财政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系统外调动程序。一是从系统内调出。由于计生系统现有编制人员不足,原则上禁止从系统内调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从系统内调出,必须填报调动申请表,由调动双方单位签署意见,报人口计生委审查同意,经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方可办理调出手续,对具备中级以上称职的技术专业人员调出,须呈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调出手续。二是从系统外调入。原则要求“凡进必考”,如属特殊人才特殊情况可免试调入,但要求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详实的个人资料。经县人口计生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方可办理调入手续。
三、请假管理制度
(一)请假类别及期限
1、病假。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申请病假。请病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凡病假一周及以上者必须附病历卡及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假在二个月以上的诊断证明,必须由医院院长签字。
2、事假。因私事请假。期限视当事人的实际需要而定。
3、婚假、产假、丧假按国家规定办理。
(二)请假审批权限及程序
1、事假三天内或病假一周内,本人提交书面请假条,由所在单位批准。
2、事假或病假六个月内由单位签署意见,报县人口计生委批准。
3、事假或病假六个月以上由单位签署意见,报县人口计生委批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送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原则上一次批准事假不超过一年,病假不超过二年。
(三)请假期间待遇
1、干部职工事假一年内累计30天以上的,年度考核评为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一年内累计45天以上的,不得参加年度考核。
2、病假在两个月内,发本人基本工资(指职务工资和津贴,下同);病假超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基本工资的90%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本人基本工作;病假超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资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婚假、产假、丧假待遇按规定不变。
4、擅自离岗,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所在单位应书面敦促其及时回岗工作,如本人坚持不返回岗位,离岗连续超过十五日或一年内累计离岗超过三十日者,即按规定先停发工资,然后予以辞退。
四、干部职工退休管理制度
(一)退休条件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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