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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筑[2009]2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建筑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06]11号)和省委《福建省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闽委[2008]22号),加强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管,推进源头防腐工作,保障政府投资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试行)》(闽建筑[2007]43号)实施情况,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制订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管,推进源头防腐工作,保障政府投资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建筑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06]11号)和省委《福建省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闽委[2008]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试行)》(闽建筑[2007]43号)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下列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适用本办法。

(一)省重点建设项目;

(二)工程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及以上的;

(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不含设备费)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800万元及以上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选承包商,是指省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通过对承包商的资格、能力、业绩、信誉、财务状况、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和对国家、社会的贡献等情况进行综合比较,从中优选出一批施工企业建立预选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招标人从名录中选择承包商。

第四条名录分省和设区市二级,名录内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和专业工程承包等若干个类别。

省级名录目前暂设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个类别;各设区市可根据前款规定的名录类别和本办法第二条第

(三)项规定的专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分别设置施工总承包名录和专业工程承包名录的类别,合理设定企业入选名录的条件和数量,确保一定数量企业入选名录,防止围标串标。各县(市、区)不得设立预选承包商名录。

省级名录内的承包商在全省使用,无条件列入各设区市相应类别的名录并参加相应项目投标;设区市级名录内的承包商在本设区市内使用。

第五条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受理申请、审查、公布一次。省级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以下办法建立: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人少于80名的,所有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可以直接进入名录;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人多于80名的,通过对申请进入名录的承包商进行综合评分,按得分从高到低选择80名承包商进入名录(第80名出现得分并列时同时进入名录)

设区市名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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