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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
一、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应当获得证监会同意,取得允许试点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的无异议函。未经证监会同意,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直接投资业务。
二、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应当设立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直投子公司),由子公司进行直接投资。
三、证券公司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
(一)最近一次分类评价获得b类b级以上分类级别;
(二)最近12各月净资本不低于15亿元,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设立直投子公司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
(三)具有较强的投资银行业务能力,最近3个会计年度担任股票,可转债主承销的项目在5个以上;或者股票、可转债主承销金额在100亿元;
(四)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能够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五)对直接投资业务有充分的研究和准备,有适当数量从事过投资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专业人员从事直接投资业务。
四、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综合评估自身的业务优势、人才储备、风险控制能力等,审慎提出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申请。
五、证券公司申请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证券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三)证券公司最近3年投资银行业务情况说明;
(四)证券公司设立直投子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业务发展规划;
(五)直接投资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内容至少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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