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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昆明市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0年第19期】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的

通知索引号:530100-008981-20101202-0038生成日期:2010-12-214:53:43关键字: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市属各投融资公司:

现将《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行为,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以及《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是指对经批准区域范围内纳入储备的土地,由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依法筹措资金,配合辖区政府实施规划编制报批、土地征转、收回收购、拆迁安置等工作,按照批准的规划要求组织实施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和提升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土地具备规定的供应条件。

第四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第二章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和单位的确定

第五条根据市规划部门提供的城市建设项目和方案,经市政府审批确定的新增片区开发和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按照“成街坊、成组团、成片区”收储的原则,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发改、财政、规划、国土、住建、交通运输、审计、监察、林业、滇保、环保等相关部门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研究提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将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列入土地储备计划,报经市储委会批准后,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统筹安排,实施计划管理。

第六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委托市级国有投资公司、主城四区及呈贡县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具体实施。主城四区及呈贡县以外的9个县(市)区政府可以委托该县(市)区国有投资公司、市级国有投资公司,以及经该县(市)区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具体实施。第三章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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