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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统一的考核方法,对申请验收的工业发展资金项目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监督与验收管理办公室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负责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获得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均应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组织验收。
第五条
工业发展资金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及北京市产业技术政策;
(二)北京市工业发展规划及北京市工业投资导向意见;
(三)与工业发展资金管理相关的制度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等),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监理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及相关的批复文件;
(五)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拨款项目合同书、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贴息项目承诺书;
(六)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监督与验收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我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的验收工作。办公室由市财政局经济建设一处、市工业促进局有关专业处、监察处、产业布局指导处派员组成。
第七条
工业发展资金项目验收分为重点项目验收和一般项目验收两种类型,并采取不同的验收方式。原则上资金支持额度超过200万元(含)的项目为重点项目,其余为一般项目。
第八条
重点项目验收由市工业促进局组织并主持,成立项目验收组,采取会议审查方式,并进行现场查验。验收组由技术、经济(财务)专家和验收组织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组成,技术、经济(财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验收组人数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市工业促进局确定,最少不低于5人,其中技术、经济(财务)专家人数分别不低于1人。
第九条
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技术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合同书(或承诺书)中约定的技术内容、技术水平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对涉及企业机密的技术细节等问题,可尊重企业要求适当回避;经济(财务)专家主要负责对验收项目中的投资使用情况和经济、社
2会效益进行评价。
第十条
一般项目验收采取文件审查方式,由市工业促进局审查验收材料,并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抽验。具体抽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协助进行。
第三章
验收的内容、时间
第十一条
工业发展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工作重点。对项目目标、建设内容、项目质量、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等五个方面进行考评和验收。
项目目标:主要验收项目实际达产能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设内容:主要验收项目分项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
项目质量:主要验收项目建筑工程的质量、设备、工艺及研发成果的先进性和适用性、产品的质量水平;
资金使用:主要验收拨款和贴息资金账务处理及资金使用情况,借款合同真实性和合规性,贴息期内按合同规定还本付息情况以及银行贷款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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