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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铁总建设(铁总建设〔2017〕310号)[五篇]

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

(铁总建设„2014‟301号)

现将《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管理行为,落实建设管理责任,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保证铁路建设依法合规进行,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是指对参与铁路建设且与总公司有隶属关系的建设单位人员,在建设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以及由此引起不良后果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管理出现违规违纪行为以及由此引起不良后果的,按照问题和事故性质、情节、后果情况,追究建设1单位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有关管理人员、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四条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违规违纪责任分为一般、较大、重大三个等级,按照本办法实施追究,其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铁路建设管理人员在建设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切实做好管理和监管工作,依法合规推进铁路建设。

第二章责任追究方式和认定处理程序

第六条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组织处理,包括诫勉、终止试用期、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四)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其中,给予开除的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上追究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2第七条责任追究程度。

(一)认定为一般责任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的组织处理或警告的行政处分;对主管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诫勉的组织处理;对有关管理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二)认定为较大责任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终止试用期、停职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对主管人员给予终止试用期、停职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的行政处分;对有关管理人员给予终止试用期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的行政处分;对相关领导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终止试用期的组织处理或警告的行政处分

(三)认定为重大责任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终止试用期、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的组织处理或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管人员给予终止试用期、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组织处理或记过、记大过、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管理人员给予终止试用期、停职的组织处理或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对相关领导给予终止试用期、停职的组织处理或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3涉及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法纪条款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四)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事故或因铁路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事故的,依据有关部门作出的结论、处理建议和总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八条责任追究途径。

(一)日常检查。总公司监察、计统、财务、人事、劳卫、物资、建设、工管、监督、鉴定等相关部门、单位按规定加强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单位及人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铁路局监察、计划、财务、人事、劳卫、物资、建设、监督等相关部门按规定对局管建设项目加强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单位及人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铁路公司按规定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明确责任部门及人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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