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简称环水保)工作,实现项目建设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强化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及时落实环保、水保的设计和工程措施,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和《文物保护法》等,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二条为切实做好项目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成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项目负责人副组长:分管领导成员:各部门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传达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二)全面负责项目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对重大环境问题进行决策。
(三)负责组织审批项目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目标、管理计划、管理方案。
(四)负责组织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组织开展环水保合规性评价,分析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落实情况。
(六)负责联系地方对环水保验收工作。
第四条安质环保科负责组织项目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工作,负责制定项目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负责检查措施落实情况。
第五条工程科负责施工便道、场区道路、施工场地周围及便道等环境方案制定及处理。负责施工现场环境设施的设计及取弃土场的规划。
第六条机料科负责砼拌合站环境保护工作,以及各种机械尾气、废油、噪音等环境影响因素的控制。
第七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对生活垃圾、污水排放、用气等环境因素的控制。
第三章工作重点和措施
第八条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严格按设计核准的用地界和国土资源局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开展施工作业活动,不得随意开挖、碾压界外土地。合理规划施工便道及施工设施,尽量减少占地数量。
(一)在施工过程中,要根据设计要求,重点落实责任范围内取、弃土场及临时工程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责任范围外的邻近区域因工程施工和排水工程可能引起的水土流失;
(二)严格按照设计指定位置和数量取土,不得随意改变设计。若确需改变取、弃土位置必须经设计单位、国土部门审查同意,重新设计,按照变更设计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设立施工机械专用通道,避免机具大面积碾压和人为破坏植被及原地貌。
(三)施工中取弃土用地位置及大、小临工程、排污等严格按设计文件和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并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取土时要按设计指定位置或选择荒地、坡地取土,并沿自然坡度顺直开挖,对表层含有较高有机植物的种植土,要选择好临时堆放地点,将表土临时堆置,必要时,采取防止水蚀的措施,以便复耕使用。避免和减少由于施工方法不当引起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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