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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完整)

食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落实食品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以下制度:

一、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一)采购食品时,严格查验供货者(包括批发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对购入的食品,仔细查验并索取由供货者签名或者盖章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法定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质量报告、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该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上述相关的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购入该种食品时查验索取。

(三)每次购进食品,都应索取供货者出具的加盖印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四)查验和索取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或流通许可证、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凭证应当按供货者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存期限自该批次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每次购进食品,及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管,保存期限自该批次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三)经常查阅进货台账,检查食品的保存和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货架进行无害化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问题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三、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一)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别存放,不得与洗涤化工用品、日杂用品等商品混放


(未完,全文共2559字,当前显示83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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