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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条例引发热议
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
人员条例
(2004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个人非因法定职责,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灾、救死扶伤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提供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负责。
公安、民政、财政、司法行政、卫生、教育、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文化等部门应当及时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报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活动。
第六条全社会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鼓励在场的成年公民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给予积极援助。援助行为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确认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制止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在抢险救灾、救死扶伤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的;
(四)其他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九条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对见义勇为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属于第七条第
(一)、
(二)、
(四)项规定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协助调查核实;属于第七条第
(三)项规定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民政部门协助调查核实。
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见义勇为的受益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明。
第十条见义勇为行为由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确认,对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应予确认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不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由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作出不予确认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确认结果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调查核实和确认工作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30日。
第十一条申请人对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接到复核申请的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三章奖励
第十二条对见义勇为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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