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条例引发热议
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于本条例。
第三条(原则)全社会应当尊重、宣传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鼓励成年人采取正当、有效方式见义勇为,并保护自身安全。
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对因见义勇为造成伤亡的人员给予医疗和抚恤。
第四条(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具体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劳动保障、民政、财政、公安、卫生等部门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见义勇为基金会等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
第五条(定义)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人员,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依法实施的下列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
(一)制止违法犯罪的行为;
(二)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三)抓获或者协助有关机关抓获逃犯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但另有悬赏的除外;
(四)其他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的行为。
第六条(申请)行为人可以在实施前条行为后60日内,直接或者通过基层组织、见义勇为基金会向行为地县级综治办申请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因特殊原因不能在60日内申请确认的,经县级综治办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鼓励知晓见义勇为行为的组织、个人向行为人告知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权利和途径。
第七条(确认)县级综治办应当在受理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县级综治办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见义勇为行为涉及治安、刑事案件等原因,需要委托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单位进行调查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受托单位的调查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时间之内。
见义勇为行为简单,可以在接受申请时当场作出决定的,县级综治办应当当场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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