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座谈会上的讲话
自主择业:湖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所得税优惠审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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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0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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