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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县政府关于小城镇建设实施办法

小城镇建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规范小城镇管理,增强和完善小城镇功能,促进小城镇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小城镇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节约资源,公众参与,建管并重,持续发展”的原则,全面规划,因地制宜,正确引导,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二条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内进行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小城镇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是镇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是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组织和监督镇区总体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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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时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到期必须拆除,确需继续使用的,必须在到期前30日内向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申请延期,并续办临时许可证。临时建设在使用期限内,如国家建设需要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七条沿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红线控制26米)。

第八条沿街公用电话亭、报刊亭、宣传栏、岗亭、路牌等的选点、布点,必须报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审批后方能建设。

第九条为了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管理能力,镇人民政府对城镇规划区内土地实行储备制度。

第十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如不能按期开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依法收回。

第三章镇容镇貌和镇区卫生管理


(未完,全文共2125字,当前显示67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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