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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关于办理合同诈骗等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安徽省)

点击上面蓝色字体“刑事实务”可以关注本栏目,关注后可以每天自动收到专业信息资料来源于下发的文件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合同诈骗等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014年12月31日

为准确适用法律,提高案件质量,有力打击犯罪,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就规范办理合同诈骗、非法集资、非法经营、职务侵占犯罪案件,开展联合调研。通过征求部分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意见,召开联席座谈研讨会,就相关问题取得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合同诈骗案件

(一)关于非法占有目的要从客观行为推定主观目的,即从事实、行为、手段、情形、后果等方面,全面收集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

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对仅有履约态度,没有履约行为的,或虽采取了欺骗的手段,但有真实履约行为的情形,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考察签订、履行合同的全部客观行为,并结合行为人对主观故意的供述,慎重处理。

要注重基础事实真实。据以推定的基础事实必须是有证据予以证明的客观事实,且作为推定的基础事实和待证事实之间应当有紧密的常态联系。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经济纠纷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要依次考察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履约能力和担保真伪,履行合同中有无实际履约行为、对财物的处置情况、未履行合同的原因以及违约后的表现等方面综合判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行为人不能提出合理辩解,一般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财物,用于非法经营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导致财物不能返还的;

2.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3.隐匿、销毁账目,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4.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而骗取他人资金不返还的;

5.隐瞒合同标的已出卖或抵押的事实,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收取货款不返还的;

6.采用“借新债还旧债”方式循环骗取他人资金,导致资金不能归还的;

7.收到对方款物后,不履行合同义务,主要用于挥霍,高利贷等非法投资活动,导致资金不能归还的;

8.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变卖货物,导致不能归还货款的;

9.其他非法占有款物,不能返还的行为

(二)关于数额标准个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一般应以行为人实际未还的数额来认定。对行为人骗取实物后变现的,犯罪数额以被骗物品实际鉴定价值来认定;如果变现后取得的数额高于鉴定价值的,以实际取得的数额认定。

对于多次行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被害人的实际损失额或行为人多次行骗的总额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为实施犯罪所支付的好处费、车旅费等应当计入犯罪数额。

(三)关于刑民交叉案件

对于正在侦查、起诉、审判的合同诈骗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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