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是指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派出机构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管理的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下简称审计结果),是指领导干部在任期内或者任期届满,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其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依法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等业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包括审计单项结果评价和综合评价。
审计单项结果评价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单项结果,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地区、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经济政策、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建立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个人廉洁等情况发表的审计意见。
综合评价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单项结果评价,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总体情况作出的结论。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与客观公正原则;
(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原则;
(三)权责一致与依法办事原则;
(四)突出重点与慎重稳健原则。
第七条
审计单项结果评价内容
(一)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所任职地区、单位的经济发展状况、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财政财务收支管理情况。
(二)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经济政策情况。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所在地区、单位的经济行为是否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经济政策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本地区、本单位科学发展情况。
(三)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经营决策情况。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所在地区、单位重大经济、经营决策制度建立情况;民主决策及决策执行效果情况;编制财政预算决算草案、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重大资金使用、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的重大决策事项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四)建立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所在地区、单位建立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五)个人廉洁情况。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
第八条
综合评价内容
(未完,全文共3921字,当前显示129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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