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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党组织负责人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条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决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有关事宜。
第三条试行村民代表会议主席团、工作委员会等制度的村,可由村民代表会议主席团主席、工作委员会主任等主持会议。
第四条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选举问题的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党组织负责召集。
第五条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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