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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结构工程事故分析与处理

砌体结构规范组对规范的释疑

2007-3-30扬华土木

关于《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颁行后

反馈意见及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砌体结构委员会2004年11月换届大会和2005年12月全国砌体结构基本理论与工程应用学术会议期间组织《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主要编制组成员及砌体结构委员会有关专家先后两次就《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颁行以来的反馈意见进行了充分地讨论。这些反馈意见包括因“强制性条文”要求在规范用语等引起的相应条文的局部变动,某些条文界定不够明确,某些条文内容尚待完善,以及条文中用语和文字表述错漏等。同时就《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中理论体系建设和进一步完善,未来规范修订的内容和原则,特别是针对近年来新型墙材结构的应用进行了讨论和布署。下面仅就反馈意见中涉及到条文界定不够明确或不够准确、或不够全面及错漏等给出讨论的一致意见。并作为统一处理意见公布。

一、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的意见

(一)砌体强度调整的说明

1、3.2.1条4款灌孔砌块砌体强度fg

1)仅对其中的f调整。

2)对表3.2.1-3注2和3当满足第6.2.10条的规定时可不予折减。

3)对采用mbxx型的水泥砂浆,取γa=1.0。

2、5.2.1条中的f——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可不考虑3.2.3条第2款的规定

3、5.5.1条中对fv和f均取调整后的值

4、8.2.1条网状配筋砌体,仅对其中的f调整

(二)关于自承重砌块的最低强度等级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3.1.1、6.2.1和6.2.2条规定的砼砌块块材的最低强度等级主要根据承重砌块砌体结构的承载力、耐久性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规定的。

对自承重构件中采用的砌块的最低强度等级,应根据相关产品标准、砌块材料类别、砌体所处的环境条件(地上或地下、室内或室外)、建筑墙体构造(保温、装饰、连接等)、墙体外加荷载或吊掛重物、门窗反复开启引起的冲击或振动,以及在正常使用状态(墙体裂缝)要求等因素确定。根据工程经验,过低的块体强度等级,很难满足上述要求,尤其是墙体裂缝控制的要求。

(三)关于在4.1.6、7.4.1条要否增加永久荷载效应组合表达式的说明

4.1.6、7.4.1条均延用了原规范荷载效应组合的模式。即只考虑了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而未考虑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这一问题有待研究确定。

(四)关于4.2.5条、4.2.8条及5.1.3条

1、认为4.2.5条4款的表述不够明确。本款包括两项内容,一是按梁端铰支计算简图计算墙体的承载力,二是再根据梁端上部条件,考虑一定的约束弯矩计算该墙体的承载力,最终按二者中的最不利控制之。

2、4.2.8条1款,每侧翼墙宽度可取壁柱高度的1/3(壁柱高度是指一层的高度),但不应大于窗间墙宽度和相邻壁柱间的距离

3、5.1.3条1款中“当埋置较深且有刚性地坪时,可„”,如何理解“埋置较深且有刚性地坪”的内涵,设计应用时不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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