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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配套改革试点方案

陕西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省林业厅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07〕1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范围、时间安排及目标任务

(一)试点范围。按照先行试点、循序渐进的要求,确定户县、太白县、彬县、耀州区、华阴市、西乡县、富县、榆阳区、宁陕县、山阳县等10个县(市、区)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

(二)时间安排。试点工作从2007年7月开始至2008年9月结束。

(三)目标任务。根据《意见》确定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工作重点,对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采取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集体股份合作经营和其他经营方式为辅的方式承包到户;对已经承包到户的集体山林,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承包关系。积极探索和推进配套改革,逐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利划分明确、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积极探索稳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具体程序和操作方式,为全省全面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摸索经验。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明晰产权

在对集体林权现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逐一将集体山林落实到山头地块,并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林地权属登记和确权发证,明晰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通过核发或换发林权证,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权经营管理体制。

1.对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主要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林地承包权,按人均确权到户,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

2.对目前经营效果比较好,且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比较满意的集体经营形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权”的方式,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林地、林木折股均等分配,提取林业发展和集体公益事业资金后的收益按股分配

3.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可以进行评估作价,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4.对已划定的自留山,按照“增人不加林、减人不少地”的原则,在承包期内由农户无偿使用,不得收回

5.对已分包到户的责任山,继续稳定承包关系。合同不完善的,要依法进行完善。承包期满,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清理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

6.对已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集体林地,按照维护、协商、纠正三个层次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对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应当予以维护;对程序基本合法、但承包权责显失公平或群众争议较大的,在政府主导下协商解决;对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损害集体和群众利益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7.对利用贷款营造的集体山林,在落实经营主体时,应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

8.对已经落实承包责任制和明确经营责任主体的林地,应当限期造林绿化。对因抛荒被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造林的,可按照“谁造谁有”的政策落实林权和受益分成比例,承包者享有林地使用

权、经营者享有林木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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