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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0〕30号

各市(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09]98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四川省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川劳社发〔2009〕11号)的要求,针对当前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中存在的培训针对性不强、管理不规范、监管措施不到位、个别地方骗取挪用补贴资金等突出问题,为提高培训质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使用效益,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组织实施的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分类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各地要根据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企业在岗农民工及未能继续升学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籍退役士兵等不同群体的特点,实施分类培训,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对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主要依托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1至6个月(不少于120课时)的专项技能或初级技能培训,重点是根据企业岗位实际需求开展订单培训,结合产业发展振兴的潜在需求开展定向培训

(二)对用人单位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其参加技能提升培训

(三)对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籍退役士兵,主要依托具备相应培训条件的技工院校等职业学校,开展6至12个月(一个学期至两个学期,原则上不少于720课时)的专业技能培训;

(四)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开展提升创业能力培训,提升创业能力,促进其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创业培训主要由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机构承担。

在开展相应技能培训的过程中,要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就业岗位的要求,拟订培训计划,编制培训方案,设置培训课程,安排培训内容。要突出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并适当增加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求职技巧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对参加培训合格者,由培训机构颁发相应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由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二、公开认定定点培训机构,强化培训机构管理

(一)职业技能培训(在职职工岗位培训除外)原则由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本级职业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承担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见附件),组织专家制定和公布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招投标方式、认定标准及程序。在招投标过程中,要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就业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参与认定机制,要对2

拟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培训机构的办学资金、设施设备、教学实训场地、教学计划大纲、师资状况等进行重点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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