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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歙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2013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2版)》(皖卫农[2011]44号)和《关于调整2013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的通知》(皖卫农[2012]59号)、《关于印发<2013年安徽省Ⅱ类、Ⅲ类、Ⅳ类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及起付线>的通知》(皖卫农

[2012]8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根据2013年新农合基金面临的新形势,为保障基金安全和群众受益,努力引导病人在县内或基层就诊

(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

二、补偿模式

实行住院统筹结合门诊统筹的补偿模式。具体分为住院补偿、住院分娩补助、慢性病门诊补偿、普通门诊补偿四种形式。

三、基金用途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等。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医疗事故、计划生育相关手术及后遗症、并发症、纳入国家免费救治计划的诊疗费用等不得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新农合当年筹集基金与历年结余基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新农合统筹基金预算总额按以下五个部分进行分配:

1.当年结余基金(含风险基金)。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25%(含风险基金)。

2.门诊统筹基金。原则上占扣除上缴10%省级风险金后的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20%(含一般诊疗费支付基金)。

3.一般诊疗费支付基金。参合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新农合基金支付统一确定为每人次8元;在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新农合基金支付统一确定为每人次5元。一般诊疗费支付基金实行总额预付,按定点医疗机构上一年度门诊人次乘以一般诊疗费的人均报销标准,以“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的办法支付。

4.大病保险支付基金。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发改社会(2012]1012号)文件规定,2013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新农合基金出资标准为15元/人,用于商业保险机构对参合大病患者住院费补偿后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费用进行大病保险结算。

5.住院统筹基金(包括按病种付费的住院统筹基金、县级公立医院医改后门诊及住院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部分)。即为扣除上述当年结余基金、门诊统筹基金、一般诊疗费支付基金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基金等部分后的剩余基金。住院统筹基金,按上一年度定点医疗机构的实际发生情况,并结合新农合筹资标准、补偿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预算额度。县级公立医院医改后门诊及住院诊察费支付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及住院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卫农[2012]61号)文件执行。

四、定点医疗机构分类

将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为五类,分类设置住院补偿比例以及起付线的计算系数。i类:县内乡镇卫生院及在乡镇(不合城关)执业的一级医疗机构。

Ⅱ类:在县城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以及二级以上市辖区的区直医疗机

构。2012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县人民医院平均水平的i类医院。

Ⅲ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和省属二级医疗机构;被省卫

生厅评定为“三级医院”的县级医院;2012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二

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Ⅱ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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