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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房屋动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丹东市地热水资源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201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地热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2年5月23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丹东市人民政府

丹东市地热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地热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水资源,充分发挥地热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地热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地热水的勘查、开发利用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计划开采、有偿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污染、浪费地热水资源。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热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

市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热水资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丹东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丹东地区地热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经丹东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划定地热水资源保护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禁止在地热水资源保护区内建设对地热水资源有污染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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